(2017)沪0114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罗春根与江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根,江雨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2477号原告:罗春根,男,1965年2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祝涵,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雨林,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原告罗春根与被告江雨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陶伟春独任审理。2017年4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春根及其委托代理人祝涵、被告江雨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春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3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4月24日,被告江雨林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三个月内归还。2012年5月2日,被告江雨林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5月9日。两次借款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实际交付借款共计36万元。嗣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本金,但未果,故涉诉。被告江雨林辩称,双方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但两次借款一共只收到过36万元,现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本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如下:2012年4月24日,被告江雨林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写下书面借条1份,约定三个月内归还,借款实际交付18万元。2012年5月2日,被告江雨林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写下书面借条1份,约定还款期限为2012年5月9日,借款实际交付18万元。现原告为主张权利,故涉诉。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被告江雨林未能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江雨林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雨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罗春根借款本金人民币36万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江雨林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伟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