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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4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398王紫兰与马年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紫兰,马年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4民初398号原告:王紫兰,女,1956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鸿,江苏省泰州市红旗良种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年乐,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姜堰大道37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紫兰与被告马年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紫兰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紫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穆艳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钱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