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1116号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红桥区咸阳路前园村一号楼2门306-309。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强,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云,天津辰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昱,女,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昱物业服务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原告天津信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福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