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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赣州立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彩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立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谢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87号申请执行人赣州立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南县龙翔大道人民防空办公室一楼。法定代表人:陈巍,总经理。被执行人谢彩华,男,197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7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彩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彩华所有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宋林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 凌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