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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赵永江、晁月森、刘玉英、刘秀琴、杨兆海与赵风力、关显会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江,晁月森,刘玉英,刘秀琴,杨兆海,赵风力,关显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3执4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江,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申请执行人晁月森,女,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申请执行人刘玉英,女,1968年7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申请执行人刘秀琴,女,1955年11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申请执行人杨兆海,男,1971年8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被执��人赵风力,男,1960年7月5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带岭区。被执行人关显会,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市铁力市朗乡镇。本院在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黑071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部门均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人民币23647.00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带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3民初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庶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宁关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海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