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柴子健与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海居间合同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402执259号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海:柴子健诉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402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你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长治市中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柴子健居间酬金共计551670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按未还款金额8‰计算的罚息,被执行人郜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二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9317元,案件执行费7917元。如不按期履行,本院将强制执行或可能将你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督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名称: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帐号:457211010300000042211开户行:长治农商银行南街支行特此通知执行员 陈晋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