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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通与隗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通,隗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王通,男,大连市金州区北山路。被执行人:隗建民,男,大连市七顶山街道梅家村梅家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通与被执行人隗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8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50.00元。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限制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