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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4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永清、何庆贵等与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国喜,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淑娟,何庆贵,张永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4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国喜,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西辛南区乙62号楼一至二层。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培,女,1986年1月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麒,男,1985年9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潘淑娟,女,1976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喜(潘淑娟之夫),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审被告:何庆贵,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审被告:张永清,男,1986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上诉人吴国喜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义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潘淑娟、何庆贵、张永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吴国喜于2017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吴国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国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3元,减半收取3501元,由上诉人吴国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坤审判员 龚勇超审判员 尚晓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思巧书记员 刘 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