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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万与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万,景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李万,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再审被申请人:景风,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毅,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万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万与再审被申请人景风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李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全林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