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3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钟高升与闻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高升,闻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钟高升,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崇阳县人,个体户,被执行人:闻典平,男,1957年3月18日生,汉族,崇阳县人,本院在执行钟高升与闻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闻典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闻典平未履行上述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闻典平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阳办事处有个人住房公积金,且闻典平自愿将该住房公积金中的58000元用作偿还本案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闻典平在咸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阳办事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58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杜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