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017)陕0112刑初354号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欠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2刑初35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欠某某,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于西安市,汉族,中专文化。2016年11月6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守武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欠某某系西安市莲湖区创新路十九号院门卫,日常居住在该小区门房,吸毒人员郭某某(已被行政处罚)为该小区住户。2016年10月至11月4日,被告人欠某某先后五次容留郭某某在其所住门房内吸食毒品海洛因。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结果及照片、诊断证明、行政处罚拘留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欠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欠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6日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康彦波人民陪审员 张文旗人民陪审员 李温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田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