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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119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刘烈轩退赔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烈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1190号之四移送执行人: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烈轩,男,195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刘烈轩退赔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烈轩登记所有川CX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烈轩登记所有川CXXX**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虞健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