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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刑初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徐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4刑初1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30日8时许,被告人徐伟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本市蜀山区湖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泽路交口西200米处时,因逆向超车,与沿湖光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董某驾驶的无号牌“珠峰”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董某受伤,两车受损。徐伟随即主动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现场后将徐伟带至解放军第105医院提取血样。董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董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伟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徐伟接到交警部门的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徐伟赔偿被害人亲属赔偿金83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警单,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视听资料,证人付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伟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事故,接受调查;本案立案后,徐伟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又自行主动到案接受处理,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徐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二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杜卫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