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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新军、霍秀美、刘一新、葛香英、刘志刚、王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新军,霍秀美,刘一新,葛香英,刘志刚,王树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844号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被申请人:刘新军。被申请人:霍秀美。被申请人:刘一新。被申请人:葛香英。被申请人:刘志刚。被申请人:王树香。本院在审理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新军、霍秀美、刘一新、葛香英、刘志刚、王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所有的青房权证王府字第200504***号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秀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刘国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