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9民初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冯盼与冯尧兴、许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盼,冯尧兴,许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民初1752号原告:冯盼。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才,浙江臻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尧兴。被告:许德峰。原告冯盼诉被告冯尧兴、王建英、许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章琦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英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才,被告冯尧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德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冯尧兴、王建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并由被告许德峰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冯尧兴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并由被告许德峰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被告冯尧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承诺2017年1月20日归还,若逾期未还,借款人愿意按日千分之二支付逾期利息等,被告三自愿提供担保。原告如数予以出借,为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冯尧兴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被告许德峰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冯尧兴还款,但其一直拖欠未还。被告冯尧兴辩称:借款是2016年12月21日,二被告一起至原告公司办公室处借取的。当时原告只交付给被告冯尧兴18000元,并且双方约定的利息是月1%。借条和收条的文字部分都是原告自行书写的,被告在拿到18000元的现金后,在50000元的借条上签了名。本来这个借款我可以按时还清,但是因为当时公司业绩不好,所有我也没有钱可还。被告许德峰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据和收条各一份,证明被告冯尧兴在2016年12月21日向原告冯盼借款50000元,并且双方约定了利息、还款日期等内容,同时约定由被告许德峰作为担保人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冯尧兴认为,对借据和收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数额有异议,实际借款数额为18000元。被告许德峰未对证据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据和收条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被告冯尧兴、许德峰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所确认的证据和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2月21日,被告冯尧兴向原告冯盼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收条各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还款日为2017年1月20日,借款时间利息按月2%计算”等内容。同日,许德峰作为冯尧兴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冯尧兴出具的借据上签字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冯尧兴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冯尧兴未能按约及时归还所欠原告借款50000元属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冯尧兴归还所欠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此款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德峰自愿为被告冯尧兴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故现原告要求被告许德峰对被告冯尧兴应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冯尧兴辩称借款的本金为18000元且双方约定的利息应为月1%,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许德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视为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冯尧兴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冯盼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此款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的利息;二、许德峰对上述第一项确认冯尧兴应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冯尧兴、许德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冯尧兴、许德峰负担。原告冯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冯尧兴、许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章 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钱佳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