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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2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杨鑫 与南京登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登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杨鑫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1民终22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登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88号1-01幢1233室。法定代表人:孙玉生,南京登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波,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鹏,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鑫,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南京登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鑫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登韬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改判其无需支付杨鑫2015年12月工资3674元、2016年1月工资294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666元。杨鑫的月工资为2417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3200元,杨鑫在一审中提供的2015年12月工资明细拍照件亦不真实。登韬公司多次要求杨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一直拖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登韬公司与杨鑫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登韬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杨鑫6000元;如登韬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则杨鑫有权按照本案一审判决确定的数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登韬公司与杨鑫关于本案所涉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双方之间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登韬公司负担,本院免予收取。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莫欣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