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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2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春艳与被执行人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春艳,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2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邓春艳,女,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邵县新田铺镇。被执行人:姚伟,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邵县新田铺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邓春艳与被执行人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姚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成林审判员  陈勇锋审判员  黄国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