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肖海东申请执行张加良、巨娇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东,张加良,巨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肖海东,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住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现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张加良,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巨娇,女,汉族,1989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肖海东和张加良、巨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加良、巨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