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4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肖海东申请执行张加良、巨娇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海东,张加良,巨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718号申请执行人:肖海东,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住江苏省江阴市长泾镇,现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张加良,男,汉族,1986年3月14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巨娇,女,汉族,1989年10月1日生,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执行肖海东和张加良、巨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张加良、巨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