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6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吉与被告石德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吉,石德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6777号 原告吴兴吉 被告石德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吉与被告石德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兴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爽 审 判 员 王 岚 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