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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6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兴吉与被告石德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兴吉,石德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11民初6777号 原告吴兴吉 被告石德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兴吉与被告石德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兴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 爽 审 判 员  王 岚 人民陪审员  王秋月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姚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