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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孟庆红、杨春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红,杨春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324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红,女,1974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杨春东,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孟庆红与被执行人杨春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8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6)津0114执3243号。本案于2016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9万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自动履行9万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324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付国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