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女。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于2017年4月6日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陈某某从2017年4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偿还3000元,直至30000偿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县民初字第1310号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间因执行中达成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