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民初1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邵阳市渔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邵阳市渔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1690号申请人: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3号财信大厦六楼。法定代表人:唐政,董事长。被申请人:邵阳市渔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檀江乡木石村五组。法定代表人:周欢。被申请人: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百富路建设银行三楼。法定代表人:郎拥增。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渔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邵阳市渔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保全金额过分高于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邵阳市渔翁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邵东县中小企业信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的负担,本院将在结案文书中予以确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