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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杨继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杨继生,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彦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洋,天津市河西区。委托代理人:陈建歆,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杨继生,男,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彰德道10号。法定代表人:岳玉贵,董事长。本院于201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杨继生、天津市保障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拆迁安���纠纷一案。因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于2011年8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本院审查恢复执行材料符合恢复执行条件,本院已决定立案。现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西房拆裁字[2010]第70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刘 腾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