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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001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魅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陈小林,汤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1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小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安徽魅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陈竹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小林,男,汉族,1957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汤结云,女,汉族,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魅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陈小林、汤结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安庆市石牌木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依法作出(2017)皖08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庆市石牌木艺有限责任公司对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除被执行人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眉山村的房地产外,暂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宜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刘修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赵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