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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218卢某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12刑初218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汉族,文盲,个体劳动者,户籍地徐州市铜山区,现暂住。曾因容留卖淫,于2015年9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决定逮捕,当月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光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水老卢理发店内,先后介绍、容留丁某与周某、彭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一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解称:其没有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茅村老卢理发店内,容留丁某(女)并先后介绍周某、彭某与丁某发生卖淫嫖娼关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丁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早上其接到卢某某电话让其到他理发店卖淫。其到后与卢某某商量卖淫的分成,其卖淫一次收30元,给卢某某10元,收50元给卢某某20元。商量好后其到了卢某某理发店里间屋,过一会,卢某某将一个老头带进来后出去了,其与这老头发生性关系,这老头给其50元就走了;没过多会,卢某某又带一个老头进来,谈好50元一次,后与这个老头发生性关系,这个老头给其100元,其找他50元,这个老头走了。没过多久公安人员来了。辨认出卢某某系容留其卖淫的男子。2、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日其与周某去赶集,后去了卢某某的理发店理发,卢某某拽其衣服说里面有个妇女,进去玩玩,意思是嫖娼。其被卢某某拉进屋,进屋见一个妇女坐在床边上,其与她说好50元一次,后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其给她100元,这个妇女找其50元,其骑三轮车刚出门被公安人员查获了。辨认出丁某系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妇女。辨认出卢某某系容留妇女卖淫的男子。3、证人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案发当天十点多钟,其到老卢理发店剪头,到后老板指着西间屋说有个妇女,进去玩一会,其明白他是让其去嫖娼。接着其进了理发店套��的西屋,一个妇女坐在床边,其与这个女的说好50元,其与她发生性关系,其给这个妇女50元,也没剪头发就走了,没多久被公安查获了。辨认出丁某系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卖淫女。辨认出卢某某系容留妇女卖淫的理发店老板。4、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上午其与周某一起赶集,后一起到了茅村水利站东南角一个理发店,其见理发店卫生条件差,就没剪,老板就招呼周某,说里屋有个妇女,去看看,周某就被这个老板拉进屋,老板把门关上了。其到院子里,见这个老板到门口看看再进屋好几趟,其感觉不是好事就走了,没走多远被民警拦住了。辨认出卢某某系理发店的老板。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6、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本案的丁某、周某、彭某分别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被告人卢某某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5年9月12日被行政拘留。7、户籍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的年籍等自然情况。8、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老卢理发店内有人卖淫嫖娼,遂在理发店内将卢某某查获传唤到派出所。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被告人卢某某提出其没有容留、介绍卖淫嫖娼。经查认为,卖淫女丁某及证人周某、彭某等人的证言均能证实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丁某在其店内卖淫并介绍周某、彭某嫖娼的事实,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被告人卢���某提出的辩解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曾因容留他人卖淫被行政处罚,予以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羁押8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桑效奎审 判 员  刘翠颖人民陪审员  曹树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雨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