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息春与甘肃恒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息春,甘肃恒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540号原告:胡息春,男,汉族,1962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东安县。被告:甘肃恒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主食厨房食品工业园区A2-1单元-2楼。法定代表人:刘姝慧。原告胡息春诉被告甘肃恒缘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彭卫群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伍燕燕林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