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3民辖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辖终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汪方怀。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史支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因与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7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民初1701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国广东方网络(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网络信息传播权纠纷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时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所在地。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原告,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选择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作为案件管辖地。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应当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地,百视通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处于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一审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未不当。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徐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