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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范承彪、高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承彪,高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范承彪,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高婧,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6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承彪与被执行人高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高婧的银行存款55453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1815元、案件受理费1794元、执行费1844元。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本案已执行到位借款本金51815元,被执行人高婧至今尚欠借款68185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计算)和迟延履行利息。为此,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31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永忠审 判 员 林 军审 判 员 伍俊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陈君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