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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7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龙南县人民法院、张志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南县人民法院,张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768号申请执行人龙南县人民法院,住所地龙南县腾龙路。被执行人张志文,男,住龙南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张志文罚金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龙刑初字第00234号龙南县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张志文应支付申请人案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志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7执7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小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