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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14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莫凌斌、石纯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凌斌,石纯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1438-2号申请执行人莫凌斌,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石纯光,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居民,住广西藤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凌斌与被执行人石纯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石纯光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无法拍卖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导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云审 判 员  廖英松代理审判员  梁栋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银行存款,书 记 员  全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