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3民初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郑建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郑建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3民初428号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东安新村74、75幢二楼。法定代表人:卓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盛峰,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建卫,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建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郑建卫已交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福建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昙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