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执7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松林申请执行李庆春、李隆、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林,李庆春,了李隆,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7170号申请执行人李松林,男,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李庆春,男,汉族,1957年4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被执行人了李隆,男,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李松林诉李庆春、李隆、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李庆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松林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二、被告李隆、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李庆春、李隆、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松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庆春、李隆、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财产15.3929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世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莫 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