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付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223号原告:蔡某某,女,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德怀,贵州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付某某,男,1980年5月30日出生,苗族,住凯里市。被告:杨某某,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苗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付某某妻子。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馨,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付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30元,已减半收取4165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文艺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