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9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章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赞皇县英发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章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赞皇县英发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9民初282号原告石家庄章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村向明路77号。法定代表人:赵志青。委托代理人张文健,任公司经理。被告赞皇县英发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赞皇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增社。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章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赞皇县英发翔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章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家庄章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闫广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