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东军、侯新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东军,侯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8财保128号申请人:王东军,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侯新民,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3年8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2013年10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2013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分三次共同向申请人借款17万元,约定年息18%,截至目前已还利息3.8万元,尚欠本息共计34万元。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申请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侯新民房屋拆迁号为1002号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元,并提供王东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健康路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34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东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侯新民房屋拆迁号为1002号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元一年。查封王东军所有的位于东明县健康路南侧房权证东房(私)字第××号房产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