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夏舜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舜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1063号原告:夏舜定,男,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楚君,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负责人:贾正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欣欣,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舜定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夏舜定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舜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80元,依法减半收取5540元,由原告夏舜定负担。审 判 长 张 跃审 判 员 郑 巧人民陪审员 刘树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