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201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9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苏州星德罗酒吧员工,住苏州市姑苏区,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2016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取保候审。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1日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干将路学士街路口时发生单车事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mg/100ml。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提出只发生了单车事故,未造成其他损失,有社区矫正条件,请求对其判处缓刑。庭审中,公诉宣读了证人蒋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笔录,��示了现场笔录、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密封袋、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受理鉴定回执、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92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姑苏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摘录的人口数据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马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牌号为苏E×××××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马某某未提出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明效力,并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执行,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苏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