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7执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俞细连、王世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细连,王世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462号申请执行人:俞细连,女,194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沙县。委托代理人:乐金香,女,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王世铿,男,199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细连与被执行人王世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世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世铿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俞细连赔偿款27540.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隆彬审判员 廖应琼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茜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