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耿与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耿,赵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702号原告吴耿。被告赵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耿诉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耿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耿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耿承担。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潇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