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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莉、毛赢莹、毛一冉、毛景太、李玉凤与被执行人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莉,毛一冉,毛赢莹,毛景太,李玉凤,王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彭莉,女,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毛一冉,女,2002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毛赢莹,女,200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毛景太,男,1942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玉凤,女,1939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王雷,男,1992年2月3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执行人彭莉、毛赢莹、毛一冉、毛景太、李玉凤与被执行人王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53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雷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艳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