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石敬思与王权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敬思,王权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72民初95号原告:石敬思,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治,男,汉族,系大连市长海县獐子岛镇沙包子村推荐公民代理人。被告:王权,男,汉族。原告石敬思与被告王权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敬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治到庭参加诉讼。王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敬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权向其偿还拖欠工资52674元;2.王权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石敬思受雇于王权,在王权所有的辽大甘渔15311、15312号渔船任大车,2014年年工资12万元,拖欠工资52674元。王权口头承诺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全部工资,经石敬思多次催要,王权至今没有给付,故诉至法院。王权未到庭答辩,但于庭后阅卷并辩称,石敬思2014年受雇于王权,在辽捕渔15065、辽捕渔15066对船担任轮机长,年工资7万元,尚欠35000元。石敬思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有王权签字的欠条,王权未提交证据。石敬思提供的欠条,内容为“今欠石敬思2014年下半年工资52674元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时间为2015年1月25日。王权承认欠条是其本人书写,但认为欠条所列工资数高于实际拖欠船员的工资,为使船员在行使船舶优先权时向其合伙人王德深主张高于实际拖欠的工资以达到获利的目的;记载真实拖欠工资数额的欠条已被王权撕毁。王权的主张没有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王权承认欠条是其本人书写,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25日,王权在石敬思下船后向其出具欠条,内容为“今欠石敬思2014年下半年工资52674元于2015年5月1日前付清”。本院认为,王权对石敬思于2014年受其雇拥担任渔船轮机长无异议,双方形成船员劳务合同关系。王权称其出具欠条是为了船员以此行使船舶优先权获得高于实际拖欠工资的款项;石敬思年工资7万元,实际拖欠工资35000元。王权作为雇主应当如实出具欠条以确认其已付和欠付的工资,其否认自己出具的欠条真实性,却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该欠条的内容,本院对王权的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对石敬思提供的王权拖欠其2014年下半年工资52674元的欠条予以认可。王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石敬思支付欠条中所列工资,应继续履行向石敬思支付拖欠工资的义务。对石敬思要求王权向其支付工资5267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敬思支付工资52674元。如果王权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9元(石敬思已预交),由王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卞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邵天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