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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关奇孝与张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奇孝,张永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4民初19号原告:关奇孝,男,1956年9月9日出生,现住孙吴县正阳山乡莲山村。被告:张永吉,男,1972年3月21日出生,现去向不明。原告关奇孝与被告张永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奇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永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故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奇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张永吉偿还借款247750元;2.请求判决被告张永吉负担财产保全费1095元及案件受理费501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4日,被告张永吉向原告关奇借款115000元。2016年8月13日,被告张永吉又向原告关奇孝借款132750元。上述两笔借款逾期后,被告张永吉没有清偿且去向不明。据此,原告关奇孝诉至本院。被告张永吉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4日,被告张永吉向原告关奇借款115000元。同日,被告张永吉给原告关奇孝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在2016年3月4日还款。2016年8月13日,被告张永吉又向原告关奇孝借款132750元。同日,被告张永吉给原告关奇孝出具借据一份,并约定在2017年1月1日还款。上述两笔借款逾期后,被告张永吉没有清偿且去向不明。据此,原告关奇孝持借据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关奇孝提举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张永吉尚欠原告关奇孝借款247750元没有偿还的客观事实存在。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关奇孝与被告张永吉之间因借款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张永吉理应在原告关奇孝主张权利时,向其履行偿还借款的给付义务。综上所述,原告关奇孝提出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关奇孝借款247750元;二、被告张永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关奇孝财产保全费10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永吉负担(与上述款项一并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 林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人民陪审员  周俊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