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沾化县钰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沾化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沾化县钰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沾化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县供电公司,沾化县炜烨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亿通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2533号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明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文川,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沾化县钰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法定代表人:孟祥利。被告:山东省沾化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法定代表人:花建华。被告:沾化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延军。被告:沾化县炜烨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法定代表人:薄其珉。被告:山东省亿通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沾化县。法定代表人:李同收。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沾化县钰祥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沾化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沾化县供电公司、沾化县炜烨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亿通塑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五被告支付货款10000元,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58元,原告在庭审前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诉讼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岛豪迈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