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95号原告:刘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陈某,现住农安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