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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195号原告:刘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陈某,现住农安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判决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由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