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原告洪杰与被告刘秀珍委托和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杰,刘秀珍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894号原告:朱洪杰,。被告:刘秀珍。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对诉讼保全的申请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朱洪杰名下位于三八东路中建华府小区21号楼2单元5层502号的房产1套(房产证号:房权证鲁德字第S130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曲会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