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金全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邓亚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304执360号王金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邓亚萍:申请执行人王金全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邓亚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04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邓亚萍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金全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18295.95元(内含被告邓亚萍的垫付款13352.4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翔支公司、邓亚萍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304执36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4月6日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