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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索胜军与张红莉、张清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胜军,张红莉,张清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113号原告:索胜军,男,汉族,1981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红莉,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清亮,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索胜军与被告张红莉、张清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二被告长期不在家,无法找到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索胜军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索胜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淑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