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0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洪华与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华,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388号原告:王洪华。被告: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华诉被告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进行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洪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退还原告王洪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淑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