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承兰与吴付菊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付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6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孙承兰,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申请人:吴付菊,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孙承兰与被申请人吴付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2017)渝0102执保106号执行裁定,扣留了申请人孙承兰在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房屋(人民西路75号)拆迁补偿款15万元。申请人孙承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承兰与被申请人吴付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渝0102民初968号民事裁定,准许被申请人吴付菊撤回对申请人孙承兰的起诉。申请人孙承兰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申请人孙承兰在重庆市涪陵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的房屋(人民西路75号)拆迁补偿款15万元的扣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洪中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