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民终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国才申请执行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国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民终46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李国才,男,1971年2月1日生,现住高平市。上诉人李国才不服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2016)晋0525执他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高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柳会林民间借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泽民初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明确权利义务主体分别是高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柳会林,非李国才。李国才与高平市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是否属实,未经法定程序审查,不能以债权转让的方式进入申请执行程序。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李国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陈建伟审���员李先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丽娟 百度搜索“”